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2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1-20 10:04:5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21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06二、项目名称: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煜枫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孔雀杉路37-17号1-16-2被投诉人1: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二路14号楼1号门市被投诉人2:抚顺市应急管理局本级地址:临江东路19-12号B座8层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投诉人质疑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未逐一列明与采购项目属性一致的每个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与制造商。相关供应商不是本次所投货物的生产制造商,没有本次所投货物的生产制造能力,却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本次所投货物的制造商为相关供应商。被投诉人2给出的答复是: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用“项目名称”代替“标的名称”;将供应商辽宁安华科技有限公司写成“制造商”,此事实确有瑕疵。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已写明标的名称,共六项,均为一家制造商“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如有另一家生产商将另当别论,所以此次评标不影响该企业中小企业事实。投诉人认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评标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一个投标文件有瑕疵的供应商为什么能中标?请问评标过程的公正在哪里。被投诉人2给出的答复投诉人不接受。投诉事项2:招标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货物需求设置不合理,产品技术参数引用已经废止的国家推荐性标准。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被投诉人2给出的答复是: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4年9月6日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获取文件时间为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13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投诉人认为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在错误未形成之前应及时更正并修改。投诉事项3: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规定填写,虚假填报投标文件应被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4:2024年10月18日被投诉人2给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中已经确认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有错误,仍然判定中标结果有效,质疑不成立。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11月13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变更公告,变更项目结果为“废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法定条件。因本项目已废标,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由已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抚顺市财政局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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